发布时间:2023-05-16 13:59:56 点击率: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些年里的变与不变。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
海关增设“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方式,代码为9600。
进境后,填制《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视同出口货物处理,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海关将取消该经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资格,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上述方面的规定从2007年至今没有变化。
16年来,无论是出境、入境,还是境外中转,开展业务的口岸都在不断增加:
2007:黑龙江
出境:绥芬河
中转:俄罗斯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进境:上海、宁波、黄埔
2010:吉林
出境:珲春圈河
中转:朝鲜元汀里-罗津港
进境:上海、宁波
2011:黑龙江
出境:增加东宁(公路运输)
2014:吉林
进境:增加黄埔、泉州、汕头、洋浦
2015:黑龙江
进境:增加泉州、汕头、洋浦、天津、大连
2016:黑龙江
中转: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
进境:增加南沙、盐田、蛇口、福州、湛江、厦门、太仓
2020:吉林
出境:增加珲春—俄罗斯克拉斯基诺公路口岸
中转: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
进境:增加青岛
2023:吉林
中转:增加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
进境:增加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和嘉兴乍浦港
但是,仍未在各口岸全面放开,也就是说对口岸和运输路线的限制仍在。
16年来,开展业务的货物范围和运输方式在不断拓展,必须使用中国籍船舶承运的规定也有所突破。
海关对于经营企业、运输工具、货物、口岸等均有明确的监管要求。
经营企业
在黑龙江省试点时,限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还要求“资信好、规模大”,从在吉林省试点开始,仅限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运输工具、货物
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装卸作业,内贸货物与运输工具应接受海关监管。
单票货物,应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单,运抵同一目的港。
口岸
开展业务的口岸应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企业应按照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要求,实施封闭式卡口管理,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传输相关数据;在港口堆场内设立内贸货物专用区域和设有明显标识。
返程运输限制得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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