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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监管】无偿援助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3-06-12 08:58:14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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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对外援助高效执行,全年累计实施各类援助项目1000余个。

 

那么,对于无偿援助,我国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一下。

 

问:什么是无偿援助?

 

答:无偿援助即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问:无偿援助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无偿援助仅适用于以上定义的范围,以下几种是不适用的!

一、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或援助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二、来(出)访的团体和人员相互馈赠的礼品,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三、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的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3339);

四、随援外物资一并出口或另外发运的批量出口的生活物资,应按照“其他贸易”(9739)报关;

五、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或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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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援助的其他管理规定: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6年第89号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商务部负责管理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持由商务部、紧急援助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机构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向海关办理援外物资出口手续。监管方式填报为“援助物资”(代码为3511),且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

 

对实行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资,商务部、紧急援助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机构在《通知函》上加注“本通知在办理援外物资口岸验放时可分批使用”字样。项目实施单位持《通知函》首次报关时,海关收取正本,余次凭加盖《通知函》签发部门正本印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温馨提示:

1

无偿援助的监管方式代码是“3511”,不要与进出口捐赠物资混淆。

2

本监管方式使用的征免性质代码为“201”(无偿援助)。

3

本监管方式收发货人海关编码第六位数应为“1”(国有)或“9”(其他)。

 

1.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监管方式为“援助物资”(3511)。

2. 经贸往来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我驻外(包括驻港、澳)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等,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包括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赠送的物资;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包括:
(一)根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赠送函、协定或协议规定范围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二)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三)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四)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减免税条款规定减免相应进口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以下统称减免税申请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有关物资申报进口前,取得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并凭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材料及相关物资的产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无偿赠送或执行协定、协议事项涉及多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出具《确认表》时可以指定一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相关主管部门可指定一个司局级单位具体负责出具《确认表》及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应将具体负责单位名称函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知各直属海关执行。
四、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相关协定、协议;
(二)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赠送函、外国政府的委托书;
(三)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国际组织成员出具的赠送函、国际组织的委托书;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相关国际条约。
对于前款规定需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如因临时无偿赠送且无法提交赠送函的,可提交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有关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原件。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监管方式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简称:援助物资)。
六、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办理。
七、海关总署对国际条约中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外国政府是指外国的中央政府;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见附件2);
国际条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是指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包括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管海关是指减免税申请人住所地海关。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doc
2. 国际组织名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8日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