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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08 10:51:07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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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

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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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丨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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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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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并公布实施。

 

海关总署结合近年法定检验不合格检出情况、风险监测情况及国家政策调整要求等,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对法检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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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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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涉及轻纺产品编码2个,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编码个61个,干燥器设备和电子加工行业设备涉及编码22个,其他商品编码2个。

 

轻纺产品

包括塑料制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纸制衣服及衣着附件。该类进口商品工艺技术发展已十分成熟,经海关有效监管,产品质量稳定,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金属材料及其制品

包括钢制管道、铝合金型材等金属材料及其制品,一般不直接面向消费者,且不属于危险品;该类商品工艺技术发展已趋成熟,产品质量稳定,安全风险较低。

 

干燥器设备和电子加工行业设备

包括鼓风机、农产品用干燥器、自动贴片机等专业设备,需要由专业人员操作,普通消费者不易接触,产品质量稳定,安全风险较低。

 

其他

包括非特种用途的视频摄录一体机和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这两类商品制造工艺成熟,产品质量稳定,安全风险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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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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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检验不是仅限于法检目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海关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可见,法定检验的范围不限于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 海关可以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一般抽查检验的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对于调出法检目录的商品,海关仍会通过风险监测等措施,持续关注与消费者密切接触的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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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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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和风险评估中心的作用,持续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聚焦“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动态调整法定检验商品目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