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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操作风险 保障贸易债权

发布时间:2019-08-15 10:12:50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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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国际贸易中通过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情况非常普遍,之前已与大家分享过出口企业遭遇代理人道德风险的案例。但在代理人不存在行骗风险的情况下,代理人如有操作不当,也将为出口企业的贸易债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文拟结合中国信保处理的一宗代理商操作风险案例,为中国出口企业加强贸易流程管理,进一步防范贸易提供参考建议。
 
  一、案情简介
 
  中国出口商A(小微企业)与日本买方B合作近3年,采用赊销方式,买方之前付款一直较为及时,A企业在2016年初向中国信保投保了“小微企业信保易”产品。
 
  2016年6月至7月,A企业向买方B出口了数批货物,货值金额共计8万美元。2016年8月30日,A企业获悉买方B申请破产的消息,遂向中国信保通报风险信息,寻求中国信保协助。
 
  二、案件处理
 
  (一)债权登记失败,出口商遇困
 
  中国信保接到出口商的委托后,立即委托日本当地律师协助调查买方当前状况,核实破产信息。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后反馈,由于资不抵债,买方确已于2016年8月20日向当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应出口商之委托,中国信保指示律师协助出口商进行债权登记。但律师在尝试以出口商A之名义提交债权登记材料后,破产管理人反馈经核对,买方债权人名单中并无出口商A,否认买方对出口商存在债务。
 
  中国信保在获悉该不利信息后,第一时间反馈给出口商,出口商始料未及,显得手足无措。为进一步厘清案情,中国信保建议出口商梳理本案贸易流程,提供完整贸易相关材料,以便找准“症结”,寻求对策。
 
  (二)代理人操作不当惹“祸”
 
  (三)
 
  出口商向中国信保提供了本案全套贸易贸易单证、历史往来函电、买方破产通知文件等材料,在仔细核对后,中国信保发现如下疑点:(1)本案出口商从未与买方有过直接的沟通往来,一直都是通过其在日本的代理商C与买方进行信息交汇;(2)本案的买方订单均为日文版本,出口商表示均系由C公司接单后转来的,出口商仅按照上面记载的货物型号和数量备货出货,并未留意其他内容;经询问律师,律师反馈买方订单上记载的卖方为C公司,不是A公司;(3)买方破产通知文件上显示的收件人为C公司,公开的债权人名单上也记载有C公司,债权金额与本案金额一致。由此看来,本案买方认为C公司才是其贸易债权人。
 
  为防范代理商诈骗,中国信保发现问题后,建议出口商立即确认代理商当前的经营状况,密切关注代理商动向,并与代理商核实上述异常信息。
 
  后续,经A公司与代理商进一步沟通后发现,代理商当前仍在正常运营中,无逃匿迹象,代理商积极配合A公司查找问题所在。原来,代理商之经办人员因疏忽,未有效地向买方明确表示过其是代理行为,更未向买方表示过本案贸易债权人实为其被代理人——A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在接收买方订单后,也没有核对买卖双方信息,仅直接转单给A公司;相关货款也一直由C公司代收后转付给A公司。上述情况,导致买方一直误认为其是在与C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为C公司。
 
  (三)成功变更登记,终获赔付
 
  得知本案“症结”后,出口商仍一筹莫展,不知该从何着手解决问题。中国信保秉承政策性保险机构的宗旨,积极为出口企业出谋划策。就当前贸易单证来看,出口商自行向买方破产管理人主张变更登记,可能存在一定困难。但代理商C公司当前在买方债权人名单中,由C公司协助向破产管理人提供说明,印证A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应有较大帮助。同时,C公司也确实存在重大操作失误,如C公司无道德风险,也应会协助A公司澄清相关情况。因此,中国信保建议出口商可向买方破产管理人提出变更债权人的申请,并由代理商C协助向破产管理人声明实际债权人情况。
 
  出口商在听取了中国信保的建议后,经与C公司沟通,C公司配合向破产管理人发出了声明函,声明实际债权人为A公司;同时,A公司向买方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变更债权人的债权登记材料,并多次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实际贸易情况。
 
  随后,经中国信保律师核实后反馈,出口商已成功登记为买方债权人。因买方当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出口商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在后续获得财产分配的可能性非常低。如无保险保障,出口商也将会面临全损的状况。中国信保在收到出口商成功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结合本案保单约定,最终作出了赔付决定,并已向出口商A支付了赔款,大大降低了出口商的实际损失。
 
  三、案件启示
 
  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情况非常普遍,之前也曾分享过多宗代理人、中间人行骗的案例。本案中的代理人虽无行骗之恶意,但因代理人之操作失误,出口商也未及早发现,贸易各方的失误,都会对出口企业之贸易债权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为避免同类情况出险,中国信保总结了如下几点防范措施,供广大出口企业参考:
 
  1、防范代理人道德风险。通过代理人与买方进行交易的,务必要向买方声明实际债权人为出口企业,而非代理人。建议出口企业通过公开途径获取买方官方联系方式,并直接与买方核实代理人代理权限等代理采购相关事宜。同时,在整个贸易过程中,与代理人保持通常沟通,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2、防范代理人操作风险。如本案一样,代理人操作存在较大疏忽,未向买方明确其接受订单仅为代理行为,贸易的实际债权人应为中国出口企业;而出口商也未留意买方订单等重要文件上的重要信息,错过了事先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的最佳时机。对此,建议出口企业应严格要求代理人通过适当方式向买方披露被代理人为出口企业,贸易债权人应为出口企业。通过代理人获取的贸易相关文件,如订单等,不能盲从代理人,建议出口企业务必仔细核对文件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包括买卖双方、支付条件、收发货人等关键信息,如遇有误,必须及时沟通更改。必要时,建议出口企业直接与买方进一步沟通核实交易相关情况,定期与买方核对应收账款余额信息,保有自己的贸易债权。
 
  3、协同中国信保,积极应对风险事件。在贸易正常进行阶段,出口企业可利用政策性保险的风险管控功能,完善贸易操作,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如遇买方发生破产、拖欠等风险情况,出口企业可与中国信保协力控制风险,共同商讨并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与此同时,中国信保也将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补偿功能,最大限度降低出口企业的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