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受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选择采用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出口风险补偿机制。小微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信用保险对其而言尤为重要。然而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对合同条款把控能力的不足,以及对信用保险条款理解的不深刻,往往会导致在合同签订时出现矛盾性的条款,或与信用保险基本规则相冲突的条款,进而导致在发生风险后理赔出现障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以下案例,就小微企业在合同签订时特别应注意的支付条件条款的审查进行讨论。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1号,四川省某出口企业A公司,与印度尼西亚B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出口一批合金配件,约定支付方式为OA60天,无预付款。2015年2月开始,A公司陆续向买方B公司发货,发票金额约5万美元,发货时间一直持续到2015年末。直到最后一批货物发送完毕,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合计2.5万美元。A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
二、案件处理
在得知A公司的出险信息后,中国信保立即展开了对案件的初步调查和审理工作。A公司向中国信保提交了必要单据,包括基础合同、发票、提单等重要相关材料。中国信保在初审贸易材料时,发现本案存在关键问题。
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A公司陆续向B公司发运十多笔货物。在此期间,B公司在回款时会以各种理由克扣部分费用。这导致从第一笔回款开始,A公司在对应发票号项下就未收回足额货款。中国信保保单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包括“知险后出运”的情况,即“如果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方拖欠货款的风险已发生,被保险人仍继续向买方出口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从第一笔回款未收回全款开始,A公司就不应该再向B公司发送后续的所有货物。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A公司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连续知险后出运呢?带此疑问,中国信保对A公司的贸易合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经过对A公司贸易合同的深入分析,中国信保发现A公司在支付条件的规定上,出现了矛盾性的条款:
首先,条款(一)规定A公司与B公司约定合同账期为OA60天。B公司需在收到货物后的次月15号之前将所有货款结清。该条款虽然书面约定是OA60天的账期,但由于付款日期是次月的15号之前,A公司实际给予B公司的账期实际上最长可以达到75天。
其次,条款(二)规定A公司承诺给与B公司5万美元的信用额度。约定如果B公司累计欠款达到5万美元,B公司需要一次性将所有欠款结清;如果B公司欠款累计未达到5万美元,那么A公司可以继续向B公司出运货物。本条款的约定使整个合同的账期性质发生了变化,从一个可以推定的确定账期变成了浮动账期,A公司给B公司的赊销账期完全根据B公司的还款情况确定。短则可能一个月,长则可能无限期。而更加危险的是,A公司的发货计划也是依此决定。即如果B公司的欠款一直未达到5万美元,A公司将会在已经知道B公司有欠款的情况下,持续向B公司发货。事实上,这就是在持续性的扩大A公司自身的风险和损失。
综上,条款(一)和条款(二)本质上是矛盾性的条款。第一,关于账期的规定自相矛盾。条款(一)的账期是OA60天,最长可到75天。而条款(二)的规定是一个不确定的期限,不确定的账期导致中国信保在对印度尼西亚买方B公司确立债权的过程中困难重重。第二,关于赊销金额的规定自相矛盾。条款(一)的赊销金额需要根据每个月15号前所欠款的总金额来确定。而条款(二)的赊销金额以5万美元为标准。两种不同的债权金额会导致债权确立混乱。第三,合同规定与信保保单条款冲突。出于对出口企业的保护,信保保单规定前述“知险后出运”条款。而在条款(二)当中,由于5万美元的额度约定,造成A公司已经知道B公司发生拖欠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向B公司出运的危险情况。而这些在已知晓风险发生的情况下被继续出运的货物,已经脱离了信用保险保单的保障范围,成为风险敞口的出口货物。
为尽快帮助A公司挽回损失,中国信保立即开展对买方B公司的追偿工作。中国信保通过多种渠道联系B公司,核查欠款金额,了解B公司拖欠货款的原因,并且通过发送信保公函方式向B公司说明了拖欠中国企业货款的严重后果,再进一步委托印度尼西亚当地的渠道向B公司进行施加压力。经过信保的努力,最终,B公司与A公司达成了还款和解协议,并承诺将分期归还A公司的欠款。
三、案件启示
小微企业往往存在出口规模较小,国际贸易货物处理经验不足等问题。因此,小微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常常受制于买方的格式条款。为此,中国信保针对本案提出以下建议。
1、合理设计条款,重点关注支付条件
从信保的案件情况来看,拖欠风险是最常发生的风险之一。以赊销作为主要结算方式的小型出口企业,往往很少签订正规的贸易合同,大都以订单、PO甚至形式发票的形式作为合同。在对这些重要单据进行约定时,应重点关注支付条件的条款,主要审查账期和金额两个方面,确保账期金额的一致性和可确定性。同时参考信保保单条款的规定,避免出现本案中两个关于账期和金额的重要条款由于自相矛盾,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2、积极与信保沟通,有效规避风险
回顾本案,B公司拖欠风险发生后,由于条款(二)的规定,A公司并没有及时认识到B公司已经开始产生拖欠,进而持续向B公司发货,从而导致风险如滚雪球一般越积越大。实际上,在B公司首次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下,A公司就可以与信保的客户经理取得联系,说明拖欠情况。由信保的专业人员,对是否还能继续发货进行判断,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实践证明,中国信保的专业优势和遍布全球的渠道关系,可以为小微企业保障收汇安全,化解出口风险提供有力支持。